2013年10月29日 星期二

反對同性婚姻

認識尤美女立委提案內容:

將民法—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中「男女」兩字改為「雙方」

→→→這樣的結果是:台灣的同性婚姻就合法了


維護家庭價值,反對同性婚姻

        婚姻與家庭是人類社會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婚姻是指一男一女成年人自願的結合,以共同生活為目的,並獲得社會和法律認可的獨特關係。在婚姻關係中,經由夫妻 性行為,就有自然生育子女的可能性,因此婚姻關係可能自然發展成為父母與子女的家庭關係。因為婚姻具有生育與教養子女的功能,而生育與教養子女使得社會一 代又一代地延續下去,所以全世界各國皆立法保障一男一女的婚姻關係。
近年來,在台灣社會有少數人主張立法承認同性婚姻,賦予同性結合者享有各樣婚姻的權益,並提出民法親屬篇修正草案,我們基於以下幾個理由,堅決反對

第一、同性結合不具有自然生育的可能性,在本質上與異性婚姻不同。

支持同性婚姻者,大多是基 於人人都享有平等權利的理由,主張同性戀者也應該享有結婚和組織家庭的權利。但是,所謂的「平等」應該是指能夠達成「同樣」的社會功能者,才得享有「同 等」的權益。一男一女之間的異性婚姻,具有自然生育子女的可能性,而同性別的男男、或女女之間的結合不具備這種天然生育子女的特性。所以基於男女生理構造 的差別,同性結合的關係本來就和男女的結合有所差別。基於自然生育子女的社會功能的差別,法律上也對同性結合有差別待遇,不承認為婚姻,本屬正當,並不構 成歧視。

第二、同性婚姻不利於台灣的家庭延續與人口發展

台灣是一個重視家庭倫理關係的社會,對於生育 後代與生命傳承非常重視。但是近年來台灣少子化問題愈來愈嚴重,生育率快速下降,不但屢創新低,更在全球排名中敬陪末座,比起鄰近的亞洲國家如新加坡、南 韓、日本都要低。低生育率將造成勞動力與生產力不足、財稅收入減少、教育人力失衡等諸多問題,嚴重影響國家競爭力。
一男一女異性婚姻及藉由 生育子女所自然形成的家庭制度,合乎促進台灣人口永續發展的公共利益,所以社會當該特別用法律制度來保障,使結婚男女雙方及其子女享有各樣制度上的保障及 權益。在一個自由、多元價值的社會中,同性戀者固然有選擇與同性共同居住的生活權利,但是同性結合的生活方式,並無增進社會公共利益的功能,也不利於國家 人口之發展,所以不應該予以法律保障。

第三、同性婚姻不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在一個具有長期承諾、穩定、受法律保障的一男一女 的婚姻關係中,所懷孕生下來的子女,最有可能得到其父母良好照顧及教養,將來成為一個身心健康的人。子女在成長過程中,也因為家中有父親及母親的形象,得 以自然地發現男女生理、心理上的差異及其特質,有助於將來成長過程中的人格發展。
支持同性婚姻者,同時主張同性婚姻享有收養子女的權利。這 種主張是把同性戀者的權利凌駕在兒童的權利之上。容許同性結合者收養子女,在本質上已經剝奪了兒童與生俱來受到一男一女之不同性別父母或養父母教養的基本 人權。全世界各國及中華民國關於收養之法律皆明訂,應以受收養之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容許同性結合者收養子女,顯然違反被收養之未成年子女的基本人 權。

第四、同性婚姻不是普世承認的基本人權

支持同性婚姻者經常宣稱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這與事實不符。在歐洲48個國家之中,有8個歐盟會員國承認同性婚姻。另外,少部份國家承認其結合享有某種形式的登記關係。大部份的歐洲國家,則完全不承認同性伴侶的法律地位。
以 2010年歐洲人權法院針對兩位奧地利國民Schalk與Kopf對奧國政府提出訴訟為例。這兩位男士控訴奧地利政府不承認其同性婚姻是違反「歐洲人權公 約」之第12條─「男女有權成立婚姻關係並且成立家庭」之規定。歐洲人權法院七位法官一致判決,奧國政府並無違反人權公約第12條。在判決書中,特別說明 同性婚姻關係到社會、政治、宗教的敏感爭議,在缺乏共識的情況下,國家享有特別寬廣的裁量空間。可見同性婚姻並非如同性戀運動者所宣稱是普世人權價值。

結語

在 過去二十年中,同性戀運動在台灣快速發展。除了主張同性婚姻之外,又以打擊夫妻忠誠的婚姻關係、及傳統家庭價值為目標,企圖顛覆男女生理性別與性別氣質、 及性傾向之間的自然關聯。希望經由編寫教材,把各種光怪陸離的性解放觀念傳達給國小、國中之未成年青少年,並主張未成年的青少年有發生性行為的自主權利。 這些主張和作法已經罔顧家長對子女教育的審視權,並且引起社會的對立和不安。
我們在此鄭重呼籲,全體台灣人民應該堅持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並保障正統的家庭觀念,讓台灣的下一代在正常的兩性關係中成長和發展,以促進台灣社會的安定和進步。以鄰近同受儒家文化影響的國家為例,如韓國、日本、新 加坡皆無立法承認同性婚姻之考慮,希望台灣切勿在此爭議性的議題上躁進,以免造成台灣社會之不幸。


反對多元成家草案

可能造成社會混亂及國本動搖的「多元成家」民法修正草案 此草案強調「同性婚姻、伴侶制度、多人家屬、收養」

可能帶來極大社會問題:

1、伴侶制度沒有性忠貞義務,小三自然合法化了嗎?
2、伴侶制度適用同性與異性,單方面即可解約,關係是否將更混亂?
若未來取代傳統家庭,兒童可能不再有固定的爸媽,社會問題將層出不窮。
3、沒姻親關係,婆婆不再是媳婦的媽了,孩子不必叫阿公、阿媽?
與直系血親以外都可以成為伴侶,和叔叔伯伯嬸嬸阿姨表哥表姊堂弟堂妹也都可以登記成為伴侶?
4、多人家屬的概念強調多人成家、共同生活,且不以一對一親密關係為基礎,
也不以親屬關係為必要,可以自主選擇多人家屬,沒有血緣關係的3男2女可以成為一個家,婚姻及家庭是否將面臨瓦解呢?

5、目前年輕人已有晚婚、不婚的趨勢,伴侶制度更助長不結婚的風氣,
少子女化問題更是雪上加霜,如此不穩定的關係將可能徹底瓦解台灣的家庭制度。
若是開放同性戀、雙性戀、變性者、單身、同居者皆可收養孩子皆可收養孩子,又如何維護兒童的福利及人權?

「多元成家」民法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同性婚姻

將民法—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中「男女」二字刪除→這樣同性婚姻就合法了
(不同於尤美女立案提案,尤美女是提將男女二字改為「雙方」,但同樣使得同性婚姻合法化)
另草案也修正民法中眾多關於婚姻家庭有關性別之用語

「夫妻」改成「配偶」
「父母」改成「雙親」…


伴侶制度

—直系血親外,皆可成為伴侶
—不限性別,都能簽訂伴侶契約
—沒有性忠貞義務
—單方意願可解約
—不必有姻親關係
—可財產繼承

多人家屬

—多人成家、共同生活
—不以一對一親密關係為基礎
—不以親屬關係為必要
—自主選擇多人家屬

收養制度

—多元性別、單身、同志伴侶、異性伴侶皆可收養孩子